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6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正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罗家寨响水洞。
法定代表人:王德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魔芋山路8号B栋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博,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德江正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德江正鑫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650320元,在2021年4月15日一次性付清,未主动按期限履行,以65032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至、案件受理费5151元。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愿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还款,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626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靳 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明爱
书 记 员 宁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