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81民初617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0645898899,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夏窑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啸天,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88349496W,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春林花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081081588722U,住所地在仪征市陈集镇高集村村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仪征市春林花木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2月10日,被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4月2日,被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22年4月6日,原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幸福家园扬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