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6065号
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朴席镇坤余路商住楼1幢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