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生,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雪,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陈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刘悦,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玉柱,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韩玉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绪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