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9001民初5497号
原告:***,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军垦新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A区5-135号。
法定代表人:金兴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志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自负(已付)。
审判长温晋军
人民陪审员符艳
人民陪审员谭秀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苌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