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306号
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杜固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轩。
被告: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A区5-135号。
法定代表人:金兴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