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439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清源巷甲2号供排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五塔寺小区11号商业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原因,致使本案不能按期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