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4392号之一
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清源巷甲二号供排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五塔寺小区11号楼商业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布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现无法送达,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