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继、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11246号 原告:**继,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卓娟,住址:。 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高娃,该公司员工。 原告**继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继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继负担50元,另50元退还原告**继。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