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民初7771号
原告:***,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清源路甲2号供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