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民初7771号 原告:***,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清源路甲2号供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