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270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排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