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702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110国道北霍寨村1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清源路甲2号供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华野模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华野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