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3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清源路甲2号供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97352740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桥北街16号浩鑫丽景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3613284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本院向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一月五日、六月二十四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账户、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具体财产线索。以上冻结、查封需在到期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冻结、续查封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