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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枣阳市鹿头镇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485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鹿头镇中学,住所地枣阳市鹿头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阳市鹿头镇中学、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