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483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实验中学,住所地枣阳市顺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阳市实验中学、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