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5民初1296号
申请人:廊坊天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746679284
地址: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家联合日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81249L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怡景花园三期16卡B(现办公地点:大城县现代制造业工业园廊坊**家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天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家联合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天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家联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357.8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廊坊天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名下大房权证城区字第**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家联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6357.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2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