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晟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吉晟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675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人:**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吉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宣东公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吉晟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8年6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