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3987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大想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晶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45号16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萍礼,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想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民终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大想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