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8659号
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凡。
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