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2执68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拱北侨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4008589Q。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王家码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28038U。
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经营场,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怡花园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7927546B。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从和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