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3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执行人: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王家码头路。
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如有违反协议,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法院依职权等方式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盛利
审判员*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