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8112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167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310101134528038U。
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