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与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9942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28038U。
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167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红所诉被告上海万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制作了(2016)皖0111民初99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现原告**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告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告合肥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13×××73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的查封措施。
审判长胡翠
人民陪审员朱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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