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903民初3986号
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新龙路19号1幢1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20万元,于2020年9月21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倍定金人民币40万元,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款项作相应扣减)。
四、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