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3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二、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20万元,于2020年9月21日前付清。三、如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倍定金人民币40万元,原告江苏步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款项作相应扣减)。四、被告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0年12月15日,执行人员分别前往被执行人盐城凡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室、××经济开发区××号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2020年11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0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6、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