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5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
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5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631.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631.1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