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581号之一
原告: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0元及保全费1993元,均由原告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