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773465926Y,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额敏县。
被执行人: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1284583179741,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委员会党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本案工程款确定为1,400,408.83元,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党校于2020年12月31日政府债务化解后支付给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政府不予化解货不能够完全化解,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党校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分批次向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方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028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赛达合买 提·**
审 判 员 ***拉提·将达吾列提
审 判 员 哈 力 甫 · 哈 米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晓 军
书 记 员 李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