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9民终121号 上诉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额敏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77346592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因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9337部队(以下简称69337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90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90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和69337部队双方的合同中约定工程位于额敏县第九师××团及和丰县,虽然工程地点分别在不同的地域,****住所地位于额敏县朝阳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处区域属****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虽然***诉请要求是退还和支付工程款,但实际双方还是就案涉工程涉及的工程款款项如何计算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案涉工程款包含哪些、如何计算、如何承担的问题,亦有可能还会涉及到工程量、工程质量等事宜,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管辖应以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该案涉工程所在地大部分在第九师165团辖区范围内,小部分工程与和丰县交接,但双方签订的是一份合同,结算工程款时也未予以分割,故不宜分别审理,应由一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应予受理,***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90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