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01民初845号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和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皮山县政府旁徽派建筑,住所地皮山县。
法定代表人:杜裕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库尔班江·买吐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