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弗来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新城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LC7M8J。
法定代表人:杜裕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弗来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YAW86F。
法定代表人:安文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安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弗来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弗来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法院限定的缴费时间内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弗来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法院限定的缴费时间内未缴纳上诉费用,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弗来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艾则孜江·艾合麦提
审判员 努尔曼古丽·艾尔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