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981民初957号 原告: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黄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7343828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县315国道北侧策勒乡铁热克艾日克村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MA78ERYD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新城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LC7M8J。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花草业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管家牧业公司)、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花草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昆仑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花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支付苜蓿干草采购货款1048411元、逾期付款损失99836.4元(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2年4月2日)共计1148247.4元。2.判令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13日,原告丰花草业公司与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台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向原告采购苜蓿干草1000吨,单价每吨1650元,总金额1650000元,具体货物结算数量以实际拉运数量为准;供货方式为乙方应在2020年12月25日前交付完本合同所有货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发货,货到且原告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5日内,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向原告支付100%的货款,计165000元;交货地点为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黄花农场;争议解决方式为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2020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间累计向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装车发货苜蓿干草1002.11吨,并在2020年12月1日向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开具1653481.5元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已完成《饲料购销合同》约定的发货及开具发票义务,但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在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仅于2021年3月26日、7月28日、2022年2月17付款605070.5元,至今尚欠付原告货款1048411元。此外,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昆仑科技发展公司,两被告均为民营企业。据悉,被告昆仑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财产并非相互独立,故被告昆仑科技发展公司应就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逾期支付原告饲料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全部支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如上所请。 羊管家牧业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原告主张欠付货款的金额属实。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就分期还款达成协议,被告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承诺2021年7、8月每月还款30万元,从9月份开始每月还款20万元,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因此,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昆仑科技发展公司辩称,昆仑科技发展公司虽然是羊管家牧业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两者之间经营场所不同,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财务支出独立,建立了完整规范的财务制度,昆仑科技发展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3日,原告丰花草业公司与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台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向原告丰花草业公司采购苜蓿干草1000吨,单价每吨1650元,总金额1650000元,具体货物结算数量以实际拉运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丰花草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间累计向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装车发货苜蓿干草1002.11吨,共计货款1653481.5元。2020年12月1日,原告丰花草业公司向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开具了1653481.5元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在原告丰花草业公司的多次催要下,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共计付款605070.5元,下欠货款1048411元至今未付,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昆仑科技发展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监事为**和,昆仑科技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和,公司监事***,自然人股东为**、**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饲料购销合同》、对账单、甘肃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张、催款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网上电子回执、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提交的还款计划、审计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拖欠原告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货款1048411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从何时计算;二是被告昆仑科技发展公司是否对以上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到且乙方提供等额增值发票(电子专用发票)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货款。”原告丰花草业公司按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开具并向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提供了等额增值发票,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在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共付货款605070.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该份还款计划是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在原告丰花草业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后的单方承诺,因此,不能以此证明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丰花草业公司按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LPR)标准为基础计算,向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主张的截至到2022年4月2日期间逾期付款的损失,核算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25日,计109天,利息为19010.50元(1653481.5元×3.85%÷365天×109天);2021年3月26日付款20万元,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7月27日,计124天,利息为19010.74元(1453481.5元×3.85%÷365天×124天);2021年7月28日支付30万元,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2月16日,计204天,利息为24820.39元(1153481.5元×3.85%÷365天×204天);2022年2月17日支付105070.5元,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4月2日,计45天,利息为4976.36元(1048411元×3.85%÷365天×45天)。以上共计67817.99元,本院据实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经查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昆仑科技发展公司。被告羊管家牧业公司法人代表***及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原告的多次沟通中都明确表示,所欠货款需要向集团公司即昆仑科技发展公司申请调拨下来才能支付,两公司财产存在由昆仑科技发展公司实际控制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仅有羊管家牧业公司提交二O二O年审计报告一份,审计报告无法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作为羊管家牧业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昆仑科技发展公司未举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昆仑科技发展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昆仑科技发展公司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昆仑科技发展公司应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2020.12.29**)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苜蓿干草货款1048411元、逾期付款损失67817.99元(计算至2022年4月2日),以上共计1116228.99元,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67元,由原告玉门丰花草业有限公司负担378元,由被告新疆昆仑绿源羊管家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2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