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57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新城区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