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祥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639号
原告:喀什祥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昆仑大道4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喀什祥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2024年4月18日,原告喀什祥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祥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0.90元,由原告喀什祥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