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9民初513号
原告: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康乐小区20栋1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青,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彬梅(系被告***的姐姐),住安福县。
原告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5月8日,原告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安福华洋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丽 凤
审判员 欧阳爱珠
审判员 刘 小 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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