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70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萍,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XXH5N5B,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3幢2-2109室。
法定代表人:朱付林。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月
书 记 员 黄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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