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2270号
原告:康定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康定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定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