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2929号
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彭小利。
被告: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
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理。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二0二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雷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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