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2929号
 
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彭小利。
被告: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
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理。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二0二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雷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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