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33号
申请人: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A座603室(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10667686。
法定代表人:熊永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46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628443136。
法定代表人:代慧君。
申请人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