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韩州齐,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祥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14316964W。
法定代表人:**双,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8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州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祥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期案款522297元,案件受理费9398元,执行费76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案款522297元,案件受理费9398元,本案执行费7623元。由被执行人**双在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一半案款261148.5元;剩余案款261148.5元及案件受理费9398元,本案执行费7623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本院(2022)黔0328执1291号案件和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雷 令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