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2年8月21日出生,522101197208212043,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书,男性,1965年10月15日出生,522128196510150010,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5月25日出生,522128196905255626,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双,男性,1975年5月12日出生,522128197505127312,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祥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1520328314316964W,住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兴隆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8日生效的(2020)黔0328民初2241号判决,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书欠原告欠***本金2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告**、**书自愿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万元,在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 偿还5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若被告**、**书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全案申请执行,并从2020年8月18日起以剩余未还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担保人**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