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岳阳润恒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92号

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求索东路岳海楼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576160057。

法定代表人白尚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公司员工。

被告***恒服装有限公司,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8W244P。

负责人甘建社。

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开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