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92号
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求索东路岳海楼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576160057。
法定代表人白尚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公司员工。
被告***恒服装有限公司,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8W244P。
负责人甘建社。
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开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