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756号
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求索东路岳海楼9-11号。
法定代表人:白尚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满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