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82民初1173号
原告: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求索东路岳海楼9-11号。
法定代表人:白尚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告:临湘市桃林中兴大酒店,住所地:临湘市桃林镇京港澳高速出口150米处。
经营者:***。
原告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桃林中兴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任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