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执异21号
案外人(异议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满族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铁岭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执79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挂靠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开原金泽分公司171120020005327;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1120020005392)在开原市李家台镇财政所的修路款15万元予以扣留(提取)”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案外人是合法设立的公司,工程项目也是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取得,贵院查封了与执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人账户,属于错误查封,按照法律和执行司法解释应当给予解除;二、贵院查封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贵院查封的理由是***“挂靠”案外人公司从事工程施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挂靠”的事实,其查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扣留的15万元实际只有9万元,是由开原市财政局拨付到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再由开原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到开原市李家台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所,其中有3万元是案外人的,案外人已经向开原市李家台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发票。请求撤销(2022)辽1282执790号执行裁定,解除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电汇凭证;2、发票;3、开原市李家台镇人民政府的说明及证明;4、开原市农业农村局的拨付资金情况统计表。
申请执行人***称,我是听***说他挂靠在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开原金泽分公司和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以前的工程款都是财政所把工程款拨给这两个公司,***到这两个公司取钱。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1)辽128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加油款84895元,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辽1282执79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挂靠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开原金泽分公司171120020005327;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1120020005392)在开原市李家台镇财政所的修路款15万元予以扣留(提取)”。其中包括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3万元。
另查明,开原市李家台镇人民政府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开原市李家台镇人民政府将开原市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六标段工程发包给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李家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中注明:“项目款由市财政局下拨到李家台镇财政所,再由李家台镇财政所拨付到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及“2023年1月30日收到开原市财政局拨入李家台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16标段(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2019年开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预计拨付资金情况统计表中注明:“第16标段,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执790号执行裁定中对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原市李家台镇财政所的修路款的扣留(提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的规定,本案中,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拨付到开原市李家台镇财政所修路款中的3万元系开原市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六标段的工程款,应由开原市李家台镇财政所拨付给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辽1282执790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案外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原市李家台镇财政所的修路款3万元扣留(提取)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