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与扬州市锦田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扬州华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1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锦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扬州华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与扬州市锦田商贸有限公司、***、***、扬州华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