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92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山水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现基于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套房,处置变现难度较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4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陈燕华
书记员 蔡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