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8601民初125号
原告:***水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9号全家福小区1幢1-301、1-302、1-303、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09726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10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水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水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水测绘有限公司以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讼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水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