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02民初248号
原告:***水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9号全家福小区1幢1-301、1-302、1-303、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097267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4AKMX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水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测绘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水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恒大置业公司支付测绘费7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恒大置业公司将***大御景半岛(一、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测量项目委托给山水测绘公司进行测绘计算,山水测绘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23日完成了***大御景半岛一、二期地下室的《人防测量成果报告》并提交给恒大置业公司,恒大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已签收。2020年12月22日,山水测绘公司与恒大置业公司补充签订一份《人防竣工测量测绘合同》,约定项目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区××路××号,合同总价为7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山水测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1月11日,经恒大置业公司确认后,山水测绘公司向恒大置业公司开具7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山水测绘公司多次催促,恒大置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恒大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大置业公司将***大御景半岛(一、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测量项目委托给山水测绘公司进行测绘计算,山水测绘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23日完成了***大御景半岛一、二期地下室的《人防测量成果报告》,并交付恒大置业公司。2020年12月22日,恒大置业公司(甲方)和山水测绘公司(乙方)签订《人防竣工测量测绘合同》,约定:甲方将***大御景半岛(一、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测量项目委托给山水测绘公司进行测绘计算,合同总价包干70000元整,测绘成果提交甲方并通过有关部门核准通过,并经结算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测绘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山水测绘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开具金额为70000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恒大置业公司。恒大置业公司未向山水测绘公司给付案涉测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和山水测绘公司提交的《人防竣工测量测绘合同》《人防测量成果报告》、资料移交清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予以证实。恒大置业公司未予以反驳,亦未提交反驳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恒大置业公司与山水测绘公司签订的《人防竣工测量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山水测绘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约定测量测绘义务并实际交付,恒大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山水测绘公司测绘款70000元,构成违约。现山水测绘公司诉请恒大置业公司支付测绘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恒大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水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由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秋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