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32民初105号
原告:四川德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二轻小区2-6-1。
法定代表人:高德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男,汉族,1997年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四川德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德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57.00元,减半收取11478.50元,由原告四川德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沙紫